《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