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捷,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立案后未作出處理決定,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本機關于當日予以受理。經依法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違法并責令依法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0月在淘寶網購被舉報人宿遷某公司銷售的冬蟲夏草一盒,申請人發現該商品存在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被舉報人的虛假宣傳線索已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立案調查,但截止申請人提出本次申請,被申請人依然沒有作出處理決定,也未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根據行政處罰的程序性規定,一般案件在2個月完結,案情復雜的案件,經負責人審批可以延期一個月,故被申請人未依法辦理案件。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經核實,申請人的訂單已于2023年11月8日申請退款,同年11月11日退款成功。申請人已通過平臺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作出的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被申請人已對立案案件的處理與申請人無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二、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2023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經核實,關于申請人的舉報內容,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12月5日已依法立案調查。2024年1月29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重復立案的決定,并于2024年2月2日告知申請人。在該案件調查過程中,由于被舉報人法定代表人無法配合調查,致使該案件暫時無法繼續調查,被申請人依法決定中止調查,被申請人已按照規定程序履行法定職責。綜上,被申請人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申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系,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故請求行政復議機關駁回其行政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4日,申請人在某公司開設于網絡平臺店鋪購買了蟲草商品,實付1788元。申請人收貨后認為被舉報人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違法銷售國家二級保護植物等問題,遂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舉報某公司。2023年11月20 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2023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開展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在場配合檢查,并提供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送貨單、宜都市林業局關于冬蟲夏草(繁育品)來源類型的說明等材料。現場檢查中,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未在被舉報人登記住所內發現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冬蟲夏草。被舉報人出示的送貨單顯示其銷售的為“某人工冬蟲夏草”。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銷售的蟲草商品不屬于國家二級保護植物,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案條件,經被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審批,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被舉報人在網店銷售的冬蟲夏草頁面宣傳為藏區干貨蟲草,實際商品系宜都市出產的某人工冬蟲夏草,被舉報人涉嫌對所售商品進行虛假的廣告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3年12月5日,經被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審批,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就上述違法事實進行立案調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違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過網店平臺申請退貨退款,同年11月11日,被舉報人完成退貨退款流程。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購買產品訂單、咨詢客服圖片、投訴舉報信、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送貨單、宜都市林業局關于冬蟲夏草(繁育品)來源類型的說明、現場筆錄、《舉報立案告知書》、立案審批表、涉案產品電商平臺退貨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舉報,被申請人亦對被舉報事項進行了核查并回復了申請人,申請人可就該回復內容提起復議或訴訟權利救濟。但行政機關對于被舉報違法行為之外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所作的處理決定,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處罰或不予處罰,均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法定職權作出,該處理決定本身系對被舉報人作出,與提出舉報的申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也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不具備本次行政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申請人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沭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