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馮某某
被申請人: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捷,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作出的處理結果,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本機關于同年5月28日予以受理。經依法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其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6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了宿遷某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2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不立案的原因是“證據不足,不予立案。請舉報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本案中,申請人在舉報的同時提供了購物憑證以及涉案商品實物圖片供被申請人核實。申請人經國家強制性認證查詢,未查詢到該商品的3C認證,申請人已履行了相應的舉證義務,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舉報人銷售的“電源插座”商品無國家強制性3C認證,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存在不當的地方,應當依法撤銷并責令重做。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被申請人稱:2024年3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 12315平臺的舉報,稱其在京東平臺購買了電插頭商品,收貨后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未查詢到該商品的國家強制性認證,商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屬于欺詐消費者,希望被申請人對該商家進行調查,并告知處理結果。被申請人對該舉報進行了處理。一、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與申請人沒有利害關系。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4日在被舉報人開設的網店內下單購買了電插頭商品,該訂單經查詢已于2023年11月8日成功完成退貨退款,申請人并未進行實質上消費購買。二、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的舉報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職到位。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并于2024年3月22日對申請人舉報事項進行現場核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某在場配合檢查,并提供了營業執照、身份證、該筆訂單的照片打印件、“CE”產品合格證書等材料。現場核查發現某公司開設于京東平臺某店鋪銷售家裝建材用具,被申請人現場查詢編號為的訂單,顯示銷售的商品名稱為“某英標歐美標轉中國標準插座歐洲美國香港轉國內轉換插頭中三孔插頭 灰色”,價格為9.9元。該訂單顯示申請人以“七天無理由”的原因申請退貨退款并于2023年11月8日退款成功。被申請人現場發現涉案商品實物,該商品盒外包裝標有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要求,現場檢查未發現違法行為。根據核查情況,因申請人舉報事項不符合《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依法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3月25日告知申請人。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故請求復議機關駁回其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申請人在某公司開設于京東電商平臺上的某店鋪購買了插頭商品,價值9.9元。申請人收貨后發現該商品為不合格商品,遂于2024年3月6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同日,被申請人收到該舉報。2024年3月22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開展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法定代表人錢某某在場配合檢查,并提供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產品合格證書、涉案商品退貨退款截圖等材料。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查看被舉報人開設于京東電商平臺店鋪,發現涉案商品銷售訂單,亦在核查現場發現涉案商品實物,外包裝上標有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內容。被申請人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認為申請人舉報的事項不符合《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2024年3月22日,被申請人依法決定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于同年3月2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另查明,因申請人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退款,涉案訂單已于2023年11月8日完成退貨退款。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案涉產品外包裝圖片、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頁截圖、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案涉商品合格證復印件、涉案訂單退貨退款流水截圖、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申請人在購貨后申請了退貨退款,并退款成功,未形成實際消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的處理決定,并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舉報,被申請人也履行了對被舉報事項的處理職責,但行政機關對于被舉報違法行為所作的處理決定,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處罰或不予處罰,均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法定職權作出,保護的是不特定公眾的合法權益,該處理決定本身與申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也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被申請人對該舉報作出的回復與申請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申請人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沭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