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宿遷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沭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各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市《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現結合我縣實際作如下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統一思想認識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行政事
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對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規定和新要求。市《實施辦法》全面貫徹上位法要求,對加強全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構建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經開區、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確保資產合理、高效使用,并保障資產安全、完整。
二、明確工作職責
經開區、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要根據職責權限,認真履職,確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到位。縣財政局(國資辦)會同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行政事業單位及經開區、鄉鎮(街道)資產管理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由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局(國資辦)核查,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對外擔保,應符合上級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初審,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產權糾紛,由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縣財政局(國資辦)初審,報縣政府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三、嚴格抓好落實
經開區、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要按照市《實施辦法》
精神和縣政府的規定,認真抓好細化落實工作,切實提高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縣財政局(國資辦)要加強面上工作的督促指導力度,切實提高全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規范化管理水平;縣審計局要強化對全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審計監督;縣紀委監委機關要加大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調聯動,確保全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沭陽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19〕40號)同時廢止。
附件:《宿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23〕71號)
沭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